对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7-11-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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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152号提案答复的函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非攀户籍人员恢复购买城镇居民医保的建议》(第15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非攀户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6〕52号)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意见》(攀府发〔2016〕37号),及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有管问题的通知》(攀人社发〔2017〕19号)等文件规定,持我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攀户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后与本地户籍参保居民享受同等社保待遇。
二、具体参保规定
持我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攀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在户籍地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凭我市颁发的有效居住证,自愿选择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未就业或未形成稳定劳动关系,未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凭我市颁发的有效居住证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统一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感谢您对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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