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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贯彻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解释

来源:养老工伤科     发布时间:2020-03-3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继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负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政策。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政策措施,细化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拟定了《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1号)。经市政府同意后,我市以攀人社发(2020)72号文件转发了省上5部门的文件,结合全市实际对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稳岗和扩大就业,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彰显社会保险“减震器”“安全网”作用。

  二、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

  免征对象: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免征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免征时限: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三、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对象

  减半征收对象: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半征收范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半征收时限: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规定

  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范围: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

  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五、参保企业划型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通过数据共享比对进行划型,确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企业划型可通过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和攀枝花市“智慧人社”网厅查询,也可直接向对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全市已将企业划型结果向参保单位进行了推送)。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反映2019 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由市社保中心汇总报送省级核实处理。

  六、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政策

  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七、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办理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八、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办理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为简化操作,方便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

  九、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至6月实行免征。

  十、我市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支持政策与此次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衔接

  总体原则是确保我市政策与国家、省政策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保险政策效应。之前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确保待遇支付和妥善处理历史企业欠费等政策措施继续执行。

  十一、减免及延缓政策不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此次减免的是单位缴纳进入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标准。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的通知

审核: 王赋东   责任编辑: 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