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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要求服务对象提供的证明事项清单

来源: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19-11-0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具体条款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办理指南

1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

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

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带上身份证、社保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

2

生育证、出生证、住院发票、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异地参保人员提供未享受生育补贴证明

申领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生育管理部门、医院、异地参保机构

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带上身份证、生育证、出生证、住院发票(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异地参保人员还需提供未享受生育补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办理生育补助

3

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和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

死亡失业人员家属申领丧葬、抚恤补助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户籍管理机构

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条件的死亡失业人员亲属带上身份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和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办理

4

工商营业执照、与其他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协议)

申领失业人员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3号)

第三条(二)小项 扶持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工商部门、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

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带上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办理

5

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申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证书颁发机构

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条件的人员带上身份证、社保卡、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