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44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1-28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传染病患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的建议》(第144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传染病治疗报销比例”的建议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经对传染病医院收治传染病患者住院治疗给予了报销待遇倾斜,一是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为100元,比其他同级别(二级)医院低300元;二是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传染病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00元,比其他同级别(二级)医院低500元。
二、关于“卫计部门应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宣传”的建议
近年来,为切实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认识和了解,市卫生计生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网络等媒体及各类卫生宣传活动日,就《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长期宣传。通过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了解,广大人民群众依法防治传染病的意识和卫生技术人员的防治技术进一步得到了提高。
三、关于“轻型传染病患者居家隔离治疗期间的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建议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已按月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在任一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费用按规定已纳入医保报销范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也可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费用也按规定纳入了医保报销。轻型传染病患者居家隔离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上述规定予以报销。我市第四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是传染病诊疗医保定点二级医疗机构。
感谢您对我市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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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