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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3-06-21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保监分局: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下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转发你们,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治欠办函〔2021〕142号)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管理。对造价低、工期短、用工少的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免于开立专用帐户,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鼓励支持开户银行在取得施工总承包单位授权后,依法将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及通过专用账户代发信息与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共享,通过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预警监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加大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推广使用力度,切实有效加强监管。

  

各市(州)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各专业工程人工费用拨付的最低比例提出指导意见,报本行业工程建设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暂行办法》,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要制定培训和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项培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广泛宣传解读,深入项目工地进行普法宣传。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全力,推动《暂行办法》全面贯彻实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2021年9月27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审核: 夏定伟   责任编辑: 朱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