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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500问》之十八: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6-04-05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观点一:凡是没有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观点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从保护劳动者角度来看,当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应当参照无固定期限劳动者同来处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因此,但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期限的,应视为合同没有固定期限,按照无固定期限合同处理。

指引:遇到该情形应当区分情况考虑。因为没有合同履行期限发生争议时,如果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则不能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应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自用工之日起。同时,应当责令双方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