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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点在创新

来源:职建科     发布时间:2019-08-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创新是五大发展理念之首,没有创新,工作就不可能有高质量。《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方案》)提出,“2019年至2021年三年中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要完成如此规模宏大、质量要求高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在各方积极参与下,也必须依靠系统创新才能实现。

  各地各单位在谋划《方案》落实工作中,应重点聚焦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丰富培训内容、拓展培训方式、建立多元评价体系和优化补贴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实践。

  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需要政策创新

  谁来培训,谁有积极性开展培训是一个重要问题。《方案》第三部分专门论述“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问题。强调要综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院校基础作用、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的重要作用。

  在激励企业发挥主体作用方面,《方案》着重明确了如下政策措施:一是支持鼓励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实训中心和教学工厂等培训载体;二是探索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三是明确购买企业培训服务新机制,提出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可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

  在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方面,《方案》将改革重点放在绩效管理和报酬分配领域,体现在两个“倾斜”中。即,“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在鼓励社会资源参与技能提升行动方面,《方案》主要体现两个关键词。一是鼓励支持。即,“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二是同等待遇。即:“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培训内容应与时俱进地持续创新

  “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这是职业技能培训的基本规律。培训单位要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就必须将职业标准和目标企业的岗位规范,以及劳动者的学习诉求,有机地编入培训课程中。《方案》第九条专门明确了对创新培训内容的要求。“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培训方式应多角度创新

  形式为内容服务。遵循因材施教规律,我们必须大力拓展创新培训方式以提高培训效率效益。《方案》中列举了一批培训方式,如,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

  评价创新应结合培训发展进行

  人才评价对人才培养具有风向标作用。科学规范的评价,会引导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开展。反之,则会起阻碍作用。目前我国职业技能评价改革处在大改革大调整时期。评价改革创新既要积极,也要稳慎。《方案》第十八条明确了“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的大原则”,重申了“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提出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改革要求。

  《方案》对职业技能评价改革再次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原则,地方和用人单位应抓住时机,根据实际大胆探索实践。

  培训补贴应以提高效率为重点进行创新

  前段时间,不少地区的企业和院校,甚至是培训机构都抱怨,承担政府购买培训任务要求高、管理严、申领补贴资金手续繁琐,往往拿到补贴得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这种情况严重挫伤了培训单位的积极性。为扭转这种现象,政府正在开展行风建设,简化审批环节,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一次采集、多部门共享。《方案》就此提出了一些改革举措。第十二条规定:“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为方便各类劳动者踊跃参加培训,《方案》提出了一些方便劳动者领取补贴的新路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为方便培训组织,对重点就业群体,《方案》规定“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方案》内容非常丰富,改革创新精神贯穿始终。上述列举的五个方面仅是《方案》创新系统的部分代表。在优化培训监管方式、税收优惠等方面还有一些创新礼包,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列举。总之,实施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必须以创新促落实,在落实中体现创新,才能实现职业培训工作的高质量发展。